河南省2013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及复审的通知
各省辖市和省直管试点县(市)科技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省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河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实施细则》(豫科[2008]115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有关要求,为做好我省2013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组织申报与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申报范围
对照《认定办法》、《工作指引》和《实施细则》自评后符合条件的企业。
二、 申报条件
符合《认定办法》和《实施细则》中有关规定。
三、申报时间
2013年度开展两批认定工作,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受理各省辖市及省直管试点县(市),国家高新区科技部门申报材料时间如下:
第一批材料于5月9日(周四)、5月10日(周五)集中受理,第二批材料于8月22日(周四)、8月23日(周五)集中受理,逾期不再接受材料。
四、申报材料内容
(一)企业承诺书(附件2)、中介机构承诺书(附件3)。
(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其中《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等申报材料须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www.innocom.gov.cn)申报系统在线填写后正式打印。打印材料必须与网上申报电子版材料内容一致。打印材料具有完整的条形码,每页材料上具有页码。
(三)2010、2011、2012三年度企业获得知识产权明细表(附件4)。
(四)2010、2011、2012三年度企业科技成果转化明细表(附件5)。
(五)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书。
(六)2012年度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大专以上科技人员汇总表(附件6)。
(七)经具有资质并符合《工作指引》规定条件的中介机构鉴证且符合要求的企业2010、2011、2012三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2012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原件。
(八)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且符合要求的企业2010、2011、2012年度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原件或彩色扫描打印件(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或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和财务报表附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以及中介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彩色扫面打印件。
(九)企业2010、2011、2012年度经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原件或彩色扫描打印件(纳税申报表必须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
(十)技术创新活动证明材料,包括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协议、备案证明、知识产权有效性证明、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省级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企业产学研合作相关协议、建立研发机构证明文件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其中知识产权相关材料上应加盖企业公章)。
(十一)用于反映企业研发费用发生及会计核算流程的记账凭证、原始凭证、研发费用明细账复印件。记账凭证、原始凭证选择额度较大且不同类的费用复印,每年不少于3笔。研发费用明细账账页分年度提供,至少应包括每年度的项目初始页(即年初第一页或新发生页次)和结束页(即年末结束时的最后一页),以及所提供会计凭证所在的页次(用√或划横线的方式标注,便于查找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