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2013年第二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市及绥中、昌图县科技局(不含大连市科技局),各高新区管委会(不含大连高新区管委会),各有关企业(不含大连市企业):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经研究,决定从即日起开始开展2013年第二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辽宁省境内(不含大连市)注册一年以上(2011年12月31日前注册)的居民企业。
二、申报条件
符合《认定办法》第十条有关规定。
三、申报程序
请各科技局、各高新区管委会认真做好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推荐工作,并通知申报企业按如下程序进行申报。
(一)企业根据《认定办法》第十条进行自我评价,符合条件的,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网址:www.innocom.gov.cn)注册登记(注册过的无需重新注册)。
(二)企业委托经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中介机构(在辽宁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www.lninno.com.cn上公布,以最新公布的为准),对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进行专项审计。
(三)企业按要求组织相关认定申请材料。
四、申报时间
请各科技局、高新区管委会务于7月22日前将企业申报材料(一式七份)汇总上报至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材料受理地点:辽宁生产力促进中心1710房间
(新办公地址:沈阳市沈河区文化路139-1号,群升沈阳新天地1号楼)
辽宁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3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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