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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乾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专利申请常见问题
专利申请人与发明人不同可以吗?
添加人: 乾顺知识产权     添加时间: 2011-07-26
提问内容:

       专利申请人与发明人不同可以吗?

回答内容:

       专利申请人(个人)与发明人或设计人可以为不同的人。

      《专利法》所称发明人或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应当是自然人,不能是单位或者集体,例如“××科研组等等。如果是数人共同作出的,应当将所有人的名字都写上。
在完成发明创造的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应当被认为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遇到专利侵权时如何索赔?
添加人: 乾顺     添加时间: 2011-07-25
提问内容:

遇到专利侵权时如何索赔?

回答内容:

1)    以专利权人因侵权行为而受到的实际经济损失作为赔偿金额。这种方法一般在专利产品已拥有一个较稳定的市场,并且销售量居于平稳或上升时使用。

2)    以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而获得的全部利润作为损失赔偿金额。这种方法一般在专利权人及其许可的受让人尚未将专利产品投放市场的情况下使用。

3)    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合理倍数作为损失赔偿金额.这种方法一般在专利权人的损失或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时使用。

   以上3种计算方法,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采取按原告的损失额、被告的盈利额和参照专利权人的技术转让费作当前有关专利侵权纠纷的赔偿金额的计算方法。除以上3种方法外,当事人也可以在公平合理的基础上,商定用其他计算方法计算损失赔偿金额。

 

如何判断专利侵权?
添加人: 乾顺     添加时间: 2011-07-25
提问内容:

如何判断专利侵权?

回答内容:

专利侵权行为是指专利法规定的,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实施起专利的行为。实施是指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和进口专利产品或者使用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和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权利要求为准,说明书可以解释权利要求。判断专利侵权,主要是分析和分解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各项权利要求,将其中的主要技术特征与被指控侵权的事实进行对比,研究二者的异同。下列行为构成对专利权的侵犯:

(一)侵权产品与专利产品相同,而侵权产品仅仅改变了产品的外形;

(二)与专利方法相同或者在专利方法中仅仅改变了个别步骤的顺序,但结果相同;

(三)只是将结构作了简单的变换或者重新排列组合,并没有使该发明产生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或者使该实用新型产生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四)产生的结果相同,只是将受保护的权利要求的特征中增加一个或者几个并不重要的组成部分。

   凡是一项产品或者方法,其结果没有发生重要的变化,即专利法所规定的发明无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或实用新型无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只是增加一些条件,改变部件外形或者替换某些组成部分等,都构成对专利权的侵犯。

什么是知识产权的独占许可?
添加人: admin     添加时间: 2011-08-15
提问内容:

什么是知识产权的独占许可?

回答内容:

独占许可属于技术转让的范畴,技术转让的主要形式是许可证贸易。它是指技术供应方把专利技术,专有技术等出售给技术接受方,从而获取利益的一种技术交易形式。许可证贸易可进一步细分为一下五种:
1 独占许可。它是指在一定地区内技术接受方对所购得的技术享有独占的使用权,技术供应方和任何第三方都不能再该地区使用该项技术进行生产和销售活动。
2排他许可。它是指技术接受方在一定地区内享有对所授权技术独占的使用权,第三方无权使用该项技术进行生产和销售活动。但技术供应方仍保留其在该地区生产和销售运用此项技术的权利。
3普通许可。技术接受方有权在某地区使用被购得的技术,但同时技术供应方仍保留在该地区使用该技术或将其再转入给第三方的权利。
4分许可。技术接受方有权在指定地区内将购得的技术使用权再转让给第三方。
5交叉许可。这是一种双方相互授予价值相当的互惠的技术使用权,双方的权利可以是独占的也可以是非独占的。通过以上说明可以看出,独占许可具有依法拥有和不受他人制约的特征。因此,可将其视为自主知识产权。
 

专利侵权的判定?如何判定专利侵权及其抗辩理由?
添加人: 乾顺知识产权     添加时间: 2011-07-26
提问内容:

专利侵权的判定?如何判定专利侵权及其抗辩理由?

回答内容:

根据《专利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现将专利侵权判定方法及专利侵权抗辩事由简单列述如下:
一、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
1、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但说明书及附图的内容不能引入权利要求。
2、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其保护范围与从属权利要求相比最大。因此,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时,应当对保护范围最大的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作出解释。
3、一项专利中有时会有两个以上的独立权利要求。应当根据权利人提出的专利侵权诉讼请求,只解释其中有关独立权利要求确定的保护范围。
4、权利人依据专利从属权利要求起诉被告侵权的,法院也可以对从属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予以解释界定。
二、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判定
1、进行侵权判定,应当以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方案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与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的全部技术特征逐一进行对应比较。
1、 进行侵权判定,一般不以专利产品与侵权物品直接进行侵权对比。专利产品可以用于帮助理解有关技术特征与技术方案。
3、当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均有专利权时,一般不能用双方专利产品或者双方专利的权利要求进行侵权对比。
4、对产品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进行专利侵权判定比较,一般不考虑侵权物与专利技术是否为相同应用领域。
三、外观设计的侵权判定
1、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中,应当首先审查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产品是否属于同类产品。不属于同类产品的,不构成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
2、审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侵权产品是否属于同类产品,应当参照外观设计分类表,并考虑商品销售的客观实际情况,对是否属于同类产品作出认定。
3、同类产品是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的前提,但不排除在特殊情况下,类似产品之间的外观设计亦可进行侵权判定。
4、进行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即判断被控侵权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是否构成相同或者相近似,应当以普通消费者的审美观察能力为标准,不应当以该外观设计专利所属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的审美观察能力为标准。
5、普通消费者作为一个特殊消费群体,是指该外观设计专利同类产品或者类似产品的购买群体或者使用群体。
6、对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产品的外观设计进行对比,应当进行整体观察与综合判定,看两者是否具有相同的美感;比较的重点应当是专利权人独创的富于美感的主要设计部分(要部)与被控侵权产品的对应部分,看被告是否抄袭、模仿了原告的独创部分。
7、在原告和被告均获得并实施了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情况下,如果两个外观设计构成相同或相近似,则可以认定实施在后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侵犯了在先获得的外观设计专利权。
 四、专利侵权抗辩

1、滥用专利权抗辩:
  被告以原告的专利权已经超过保护期、已经被权利人放弃、已经被中国专利局撤销或者已经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进行抗辩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证 据。被告以原告的专利权不符合专利性条件或者其它法律规定,应当被宣告无效的,其无效宣告请求应当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被告以原告恶意取得专利权,并滥用专利权进行侵权诉讼的,应当提供相关的证据。
  被告证明自己也获得与原告相同的有效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经过审理,当法院可以认定两个专利的技术内容相同时,应当根据保护在先权利的  原则作出判决。
 2、不侵权抗辩
  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缺少原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  的必要技术特征,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的技术特征与原告专利权利要求中对应必要技术特征相比,有一项或者一项以上的技术特征有了本质区别,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3、不视为侵权的抗辩
    (1)、专利权用尽:
  专利权人制造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制造的专利产品部件售出后,使用并销售该部件的行为,应当认为是得到了专利权人的默许;
    制造方法专利的专利权人制造或者允许他人制造了专门用于实施其专利方法的设备售出后,使用该设备实施该制造方法专利的行为。
     (2)、先用权:
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做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行为,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享有先用权的条件是:
    做好了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必要准备,是指已经完成了产品图纸设计和工艺文件,已准备好专用设备和模具,或者完成了样品试制等项准备工作;
    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原有范围,是指专利申请日前所准备的专用生产设备的实际生产产量或者生产能力的范围。超出原有范围的制造、使用行为,构成侵犯专利权。

在先制造产品或者使用的方法,应是先用权人自己独立研究完成或者以合法手段取得的,而不是在专利申请日前抄袭、窃取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从专利权人那里获取的。
    先用权人对于自己在先实施的技术不能转让,除非连同所属企业一并转让。
对依据先用权产生的产品的销售行为,也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4、临时过境:
临时通过中国领土、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行为,不视为侵犯专利权。但不包括用交通运输工具对专利产品的“转运”,即从一个交通运输工具转到另一个交通运输工具上的行为。
   5、 科学研究与实验性使用:
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行为,不视为侵犯专利权。这里要分清对专利产品进行实验和在实验中使用专利产品。
    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中的使用,应当包括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制造有关专利产品的行为。
    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是指以研究、验证、改进他人专利技术为目的,使用的结果是在已有专利技术的基础上产生新的技术成果。
    在科学研究和实验过程中制造、使用他人专利技术,其目的不是为研究、改进他人专利技术,其结果与专利技术没有直接关系,则构成侵犯专利权。
   6、非故意行为:
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行为,属于侵犯专利权行为。但是,使用者或者销售者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
这里的“合法来源”是指,使用者或者销售者通过合法的进货渠道、正常的买卖合同和合理的价格从他人处购买的。
   7、已有技术抗辩:
   已有技术抗辩,是指在专利侵权诉讼中,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与专利权利要求所记载的专利技术方案等同的情况下,如果被告答辩并提供相应证据,证明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与一项已有技术等同,则被告的行为不构成侵犯原告的专利权。
    用已有技术进行侵权抗辩时,该已有技术应当是一项在专利申请日前已有的、单独的技术方案,或者该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认为是已有技术的显而易见的简单组合成的技术方案。
    已有技术抗辩仅适用于等同专利侵权,不适用于相同专利侵权的情况。
    当专利技术方案、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被引证的已有技术方案三者明显相同时,被告不得依已有技术进行抗辩,而可以向专利复审委请求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8、合同抗辩
    合同抗辩,是指专利侵权诉讼的被告,以其实施的技术是通过技术转让合同从第三人处合法取得的为理由进行侵权抗辩。
此抗辩理由不属于对抗侵犯专利权的理由,只是承担侵权责任的抗辩理由。
技术转让合同的受让方按照合同的约定实施受让技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合
同的转让方与受让方构成共同侵权。在合同双方作为专利侵权诉讼的共同被告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在确定责任时,应当由转让方首先承担侵权责任,受让方承担一般连带责任。
   9、 诉讼时效抗辩
   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被告基于连续并正在实施的专利侵权行为已超过诉讼时效进行抗辩的,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请求判令被控侵权人停止侵权,但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计算。
   自侵权人实施侵权行为终了之日起过二年的,专利权人将失去胜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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