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开展2018年度北京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复核)工作的通知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8〕44号)和市科委、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北京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的通知》(京科发〔2015〕39号)的规定,落实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优惠政策,促进本市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经研究,启动2018年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复核)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进度安排
北京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复核)申报截止时间为2019年5月15日,逾期不予受理。
二、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清单:
(一)《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复核)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知识产权相关材料、科研项目任务书、获国家或本市科技奖励证书、新技术查新报告等相关材料;
(四)企业员工花名册(注明员工学历结构、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人员情况),企业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缴费单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五)经会计师事务所鉴证的企业上一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六)近一个月(季)度的《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复印件);
(七)《企业上一会计年度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及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明细表》(附件1),附相关材料。其中:企业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合同和服务贸易类合同已在市商务局进行合同执行额登记,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合同已在市科委进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并已核定技术性收入的,由相关部门就已登记(核定)的业务收入向认定小组办公室出具证明。企业已登记(核定)的业务收入占总收入比例达到认定条件规定的,企业可不提供合同、发票等资料;达不到认定条件规定的,企业须就差额部分提供等额或以上的合同、发票(复印件)作为证明。
上述材料一式一份,左侧胶装成册,在右侧骑缝处加盖企业公章。企业自行留存一份材料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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