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1988年6月8日,许文庆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了名称为“一种钢管束内外壁防腐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1991年3月6日被授予专利权,专利号为ZL 88103519X。1997年3月28日,邢鹏万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一种钢管束内外壁防腐方法”发明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其理由是该发明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的规定。1998年4月13日,邢鹏万在意见陈述书中又提出该发明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1998年6月17日,专利复审委员会收到了大庆市红岗区金星防腐公司提交的宣告“一种钢管束内外壁防腐方法”发明专利权无效的请求书。
专利复审委员会将这两个无效宣告请求案合案审理,于1999年6月4日作出第1372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一种钢管束内外壁防腐方法”发明专利说明书记载了管内壁的处理和管外壁的处理两种方法,这两种方法包括步骤有其不同之处。“一种钢管束内外壁防腐方法”发明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对其说明书实施的概括,该技术方案在说明书中没有直接记载,该发明专利权利要求1将冷却器、换热器钢管束内、外壁的防腐方法概括成一种方法,该方法包括“使钢管束内外壁表面先形成磷化层,然后再进行涂料涂装”这样的特征,该方法还包括权利要求1中的(a)和(b)这样的特征。根据发明专利说明书,在管内壁处理方法中没有采用处理管外壁时所用的碱洗步骤,即在处理管内壁时没有使用碱处理液,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阅读说明书后,又难以预先确定和评价在处理管内壁时使用碱处理液的效果。此外,还删去了喷砂、中和、烘干工艺步骤。对外壁而言,删去了处理碱液的温度和时间、热水洗和烘干步骤,对外壁也是一个不完整的概括不适当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权利要求2~4也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根据以上理由,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88103519X号“一种钢管束内外壁防腐方法”发明专利权无效。许文庆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争议焦点】
涉案发明专利的权利要求书是否以说明书为依据?
【法院判决】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0]高知终字第72号):
驳回许文庆的诉讼请求,维持第1372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许文庆负担。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许文庆负担。
最高人民法院提审后判决:
1撤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0)高知终字第72号行政判决。
2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1372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1 600元(已由申请再审人许文庆缴纳),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负担。
【案例评析】
一、权利要求书是否能够从说明书中公开的内容直接获得或者概括得出
本案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为3项技术特征的集合:(1)使冷却器、换热器钢管束的内外壁表面先形成磷化层,然后再进行涂料涂装,即现有技术共有的特征;(2)把冷却器、换热器金属钢管束、泵、阀组、溶液槽通过胶管和铁管按工艺流程连接形成闭路循环体系,即特征(a);(3)整个工艺流程中用于处理冷却器、换热器金属钢管束内、外壁表面的各种处理液(碱液、酸液、磷化液)处于连续而不间断地循环流动状态,即特征(b)。要判断权利要求1是否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关键要看上述3项技术特征是否能够从说明书中公开的内容直接获得或者概括得出。
根据说明书记载,权利要求1技术特征(1)在说明书第四段中有直接描述,技术特征(a)和(b)在说明书中没有直接描述,但所属领域技术人员能够从说明书公开的内容中概括得出,这3个技术特征集合在一起,恰好公开了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并且没有超出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因此,权利要求1得到了说明书的支持。权利要求2、3、4也得到了说明书的支持。
二、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应如何理解
解释权利要求应当结合说明书及附图来进行。从本案发明专利权利要求的字面含义看,权利要求1区别特征(b)并没有直接记载3种处理液的文字顺序就是工艺顺序,钢管束内壁和外壁都必须同时采用相同的工艺步骤,使用相同的处理液,而仅仅表明3种处理液即碱液、酸液、磷化液要处于“连续而不间断地循环流动状态”。从权利要求1区别特征(b)的字面含义并结合说明书所描述的内容看,对权利要求1区别特征(b)的正确解释应当是:处理管内外壁处理液共有3种,即碱液、酸液、磷化液,这三种处理液要处于“连续而不间断地循环流动状态”,只要它们是处于连续而不间断地循环流动状态,无论管内壁与管外壁是否同时使用三种处理液,都属于区别特征(b)所覆盖的范围。
权利要求1特征(b)所说的“各种处理液(碱液、酸液、磷化液)处于连续而不间断地循环流动状态”,对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在仔细阅读说明书后,很容易会理解到是指碱液、酸液、磷化液自身“处于连续而不间断地循环流动状态”,而不是指碱液、酸液、磷化液之间“处于连续而不间断地循环流动状态”,在碱液、酸液、磷化液之间的过渡过程中,自然会存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间隙。对此,说明书实施例已经作了具体描述,即使权利要求1特征(b)没有写明“各种处理液(碱液、酸液、磷化液)处于连续而不间断地循环流动状态”,是指碱液、酸液、磷化液自身“处于连续而不间断地循环流动状态”,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对此也不会产生误解。
在权利要求1中,虽然没有直接写进碱洗、酸洗、磷化步骤之间的“水洗”步骤,但是,由于“水洗”步骤是现有技术,已为权利要求1前序部分特征“形成磷化层”所概括,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现有技术的教导,是完全能够理解到的。同样道理,由于权利要求1特征(a)是为了实现各种处理液即碱液、酸液、磷化液处于连续而不间断地循环流动状态所需要的设备条件,并不针对涂料涂装,因此,涂料涂装时,冷却器是否和其他部件相连接形成闭路循环体系,与判断本案专利权利要求是否得到说明书的支持,也无任何关系。
1993年版《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第321第一段规定了“每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应当在说明书中充分公开,即权利要求的范围不得超出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就可以认为权利要求得到了说明书的支持。而所谓的“充分公开”应当包括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在说明书中直接描述过和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说明书中公开的内容概括得出或者识别出来两种情况。事实上,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实践中,就一直这样掌握的。
应当指出,本案专利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的撰写确实存在一定的缺陷。主要是每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在说明书中没有直接记载;权利要求1特征(b)的文字表述不够清楚,如“各种处理液”“连续不间断地循环流动状态”等表述,就容易产生歧义,当事人就本案专利权利要求书是否以说明书为依据所发生的争议,也主要是由于上述原因造成的。但正如前面所分析的那样,这些缺陷,通过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仔细阅读说明书和借助于现有技术知识,是可以克服的,不至于严重到如第1372号决定所认为的那样,权利要求书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将专利权宣告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在本案判决中指出,本院不愿意见到更多的以此种理由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趋向,有关各方应当尽心协力提高专利申请授权水平。
【法条链接】
《审查指南》(1993年)
第二部分第二章321权利要求应当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就是说,每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应当在说明书中充分公开,即权利要求的范围不得超过说明书记载的内容。
《审查指南》(2006年)
第二部分第二章321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是指权利要求应当得到说明书的支持。权利要求书中的每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应当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中得到或概括得出的技术方案,并且不得超出说明书公开的范围。